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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

潜山市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评估质量

发布时间:2019-10-28  |  访问次数:

  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健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近日,潜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司法部今年颁布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 0032—2019)和2019年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结合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年初的工作要求,对刑事案件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和细化。

  一是调整细化评估指标,评估标准更趋合理。 对原评估指标进行了调整、细化,专门新增了实体性指标分值比例,赋予了评估专家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利于充分发挥评估专家自身专业特长和办案经验对参评案件办理质量的总体把控。同时新修订的标准细化了告知、调查取证、阅卷笔录、庭审辩护、辩护词、报告制度等指标分值,使评估结果更加规范、统一。 二是强化程序监督机制,体现以当事人为中心思想。 为贯彻在办案过程中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思想,加强了对办案程序的监督,明确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确认为不合格案卷,对其他评估指标不予继续评估:(1)没有做到每个诉讼阶段会见一次的;(2)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没有阅卷的;(3)没有按规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4)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而没有书面告知法援机构的;(5)未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 三是完善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办案质量的事后监控。 通过细化指标、完善模式,实现了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的全流程动态跟踪监督。评估结果更加科学、规范,“案前告知、案中督导、案后评价”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得到了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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