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丁某平,今年56岁,怀宁县马庙镇人,是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受益者。
2015年,我在县城某公司务工中导致血液重金属超标、慢性肾功能不全,患病后为了延续生命,需要长期吃药治疗。我是2000年进入县城某公司务工,工作岗位使我长期暴露在铅尘中,我在2015年10月的时候发现血铅超标,经医院诊断为高血压3级高危、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铅升高。因为我的身体原因不能进行药物排铅,只能以自然方式排出,约定待血铅参考值下降后再行协商具体处理事宜。随后,公司和我签订了补助协议,约定由公司安排我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的工资标准,在2015年10月前的工资按一期车间开机工序平均工资计算,2015年10月后按每月4000元进行发放。
2019年2月,公司拒绝履行协议,不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给我,家里全靠妻子打零工维持,妻子微薄的收入相对家庭巨大的开销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此时,我面临家庭经济拮据和无钱买药的双重困境。
无奈下,我向怀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够得到我延续生命的救命钱。中心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我,听说我的情况后立即为我办理了申请手续,并指派马庙镇法律服务所主任朱庆办理我的案件。
朱庆主任第一时间和我取得联系,向我详细了解案情,用最快的速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前我很是焦虑,朱庆主任为了让我放宽心,他仔细的跟我分析案件情况。公司不履行协议理由有两个,一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补助协议是无效的。在第一个问题上虽然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2月到期,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我是在公司工作期间患有血铅超标,依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在第二个问题上,我和公司签订的补助协议是在我们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因而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公司不继续履行协议是违约行为。
朱庆主任的分析让我定了心也了解了一些维权的法律知识。果然,一审法院采纳了朱律师意见,判决“补助协议”有效,公司应按协议继续履行。拿到判决书的时候,我有些不敢相信,让朱主任反复读给我听。随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时候,我内心反而平静了不少,因为法律援助在继续办理我的案件。一段时间后,中院的判决也下来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二审,短短四个月后我终于拿到了延续生命的救命钱!回想这段一波三折的维权历程,我不禁热泪盈眶,我要感谢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助我维权!法律援助提供的是实打实的、免费的、优质的法律服务,是我们困难群众维权路上的贴心人!(怀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