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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

潜山法援:为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20-05-20  |  访问次数:

  近日,潜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系少数民族。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最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有效辩护。

  犯罪嫌疑人阿凉某某是四川凉山彝族人,在潜山市开发区某公司务工。2019年11月17日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阿凉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被害人砍伤。经潜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以上。阿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潜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凉某某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为由依法通知潜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因阿凉某某系少数民族,为了充分保障其权益,潜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名办案经验丰富、辩护能力强的律师为其辩护。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阿凉某某,由于语言习惯有所差异,承办律师耐心细致地与其沟通,详细了解了案情,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并就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业的解答。通过会见和阅卷,承办律师及时向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辩护意见:阿凉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考虑到阿凉某某系少数民族,根据我国“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精神,为体现对少数民族的人文关怀和司法宽容,建议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潜山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对阿凉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真的感谢法律援助,让我免受刑事处罚,没想到不花钱的律师也这么尽心尽力!”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阿凉某某激动地说。潜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优质的服务和满意的结果收获了少数民族当事人的信任与赞许。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出潜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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