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某某,家住太湖县晋熙镇,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2019年6月份,吴某某雇请我在宿松县某某镇的几个村种植水稻,后来经过结算,他还拖欠我24730元的劳务工资没有支付给我。
我多次找吴某某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可是吴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期更是说不拖欠我的工资了。我当时既恼火,又担心,害怕这笔工钱就这样被他赖掉了。由于我家经济条件差,当时我就想到了在村里宣传的法律援助,于是我就到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认为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石欣天律师为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石律师接待了我,查看了吴某某给我出具的借条,并向我了解了案件情况。2020年4月21日,石律师到宿松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立案,并专程到当地的村委会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0年5月28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石律师经过举证和激烈辩论,我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2020年6月1日判决吴某某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我劳务工资24730元,让我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我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法律知识十分有限,在我讨要劳务工资过程中,吴某某声称已经不拖欠我工资时让我十分担心,生怕这笔钱落空。由于我家里经济条件差,我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法律援助,太湖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十分热情,还有办案的石律师,还专门到当地的村委会调查取证,让我十分感动,现在案件已经结束,工资也已经支付,我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陈某某口述 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