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只是小打小闹,把人关起来吓唬一下,谁想得到已经触犯了刑法啊!”李某会见时对律师感叹道。李某17岁,是安徽省大观区人。同龄人具有的蓬勃朝气却没有在她的身上体现出来,反而带着对未来的迷茫。
由于父母常年打工,夫妻二人没有时间管教孩子,家庭管理的缺失让他变得不爱回家,在外面受了委屈也不爱和家长说,反而更愿意跟所谓的朋友们混在一起,也许这样才显得不那么孤独。2018年8月23日,李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曾经欺负过自己的殷某在KTV玩,便去微信群里叫上几位朋友去找殷某“算账”。九人对殷某进行了打骂侮辱并拍摄了视频,后又将殷某带至公墓附近荒无人烟的公路上继续对殷某进行打骂并限制对方人身自由,几个小时后,李某和朋友将殷某丢在龙门高中附近后离开。
李某此后一直有些惶恐不安,更在听说其他朋友陆续到案后,李某终于开始害怕了。被警方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认罪悔罪。案件以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交检察院后,检察官依法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李某有些绝望,自己根本不知道应该怎么找律师,而家里的条件也负担不起高昂的律师费。考虑到李某家庭的经济情况,检察院依法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
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检察院通知后,迅速审核材料办好手续为李某指派了张斌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张律师有多次刑事辩护的经验,当即会见了李某,仔细地询问了李某所有有关案件的细节并仔细查阅了卷宗。在法庭上,张律师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一是辩护律师对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在案件事实方面,李某是由于本案受害人殷某此前殴打侮辱过自己才心存报复,召集其他人实施了拘禁殷某的行动。所以请检察院查明受害人是否存在自身过错问题;二是李某主动到案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刑法规定应认定为自首;第三点由于李某系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成熟。犯罪行为是一时激愤产生报复心理加上本身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缺乏认识犯下的过错,是初犯,希望检察院综合考虑其为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轻处罚;四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已取得被害人殷某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与积极沟通,检察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李某没想到自己一时起意的行为竟然让自己受到了如此严重的处罚,感到十分悔恨同时也感动于自己的辩护律师为自己做出的努力。本以为自己无可救药地是个罪人,却没想到国家和法律还愿意拉他一把,让他好好做人。李某表示他一定会好好改变自身行为,也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与道德作为约束自己行为的标准,为自己创造一个美好未来。李某父母也表示从中意识到了自己身为监护人的责任,以后会与儿子多多沟通,引导他走上正途,不负国家与法律给他的机会。(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查曦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