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徐某某,住太湖县城西乡。2019年8月19日清晨,吴某某驾驶皖HK789Z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珠线1364KM+100M处,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卢某驾驶的皖H6FB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乘坐二轮摩托车的我受伤。2019年9月6日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我不承担事故责任。我伤后被送往太湖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伤情严重,被转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后转至安徽省立医院进行治疗,出院诊断为肺结核、严重多发伤、锁骨骨折、肋骨骨折等。2020年6月24日经安徽高辰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左侧第1、2、3、4、5、12肋骨骨折共6根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皖HK789Z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车主是吴某某,皖H6FB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主是卢某。皖HK789Z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卢某及保险公司除垫付部分医疗费之外,未对我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
由于我家经济条件差,当时我就想到了在村里宣传的法律援助,于是我就到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认为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曹江苗律师为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曹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我,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于2020年10月10日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我申请先予执行60000元,以帮助我度过经济难关。
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我各项损失125856.19元(已扣除先予执行的60000元),我获得赔偿款后向吴某某返还垫付款37292.16元;卢某赔偿我各项损失62856.18元(已扣除垫付款3000元),让我的损失得到了充分的赔偿。
太湖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十分热情,指派的律师也很负责。法律援助这项民事工程真是“暖心”又“贴心”。(徐某某口述 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