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案件质量,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力度,怀宁县司法局依据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及省市法律援助质量文件要求,并结合怀宁县实际,制定《怀宁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根据案件所处阶段,细化质量指标,确定单项指标说明,对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民事行政类案件作出明确要求,并根据案件来源细分为刑事通知类、刑事申请类,确保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章可循,保障文件的适用性。《质量标准》还规定承办人应及时会见,每个诉讼阶段至少会见受援人二次,并将会见时间、地点、内容等通过会议笔录完整反映;履行首次会见告知义务,详释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表明身份和案件的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等。
《质量标准》的出台为提升怀宁县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供了依据,通过严格结案审批程序、切实执行文件要求,怀宁县的案件质量将步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