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某某,今年47岁。家庭清贫的我,因为一只手有残疾,对我的生活和工作更是造成了重重阻碍。
2009年1月,我在安庆市残疾人协会的帮助下,参加了安庆市迎江区某酒店有限公司的招聘,顺利通过并录用为酒店保安。我非常珍惜这个工作机会,一直兢兢业业担好工作职责。2019年4月,原公司主体变更,我的人事关系被安排转移到新公司处,工作岗位、地点和内容一概不便。2021年3月2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无故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十几年的工作突然没了,我一下失去了经济来源,我请求公司支付一点经济补偿,却多番遭到拒绝。万般无奈之下,3月16日,我来到公司所在地的安庆市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耐心接待了我,仔细查看了我的工作材料,对我被辞退的事实进行了初步认定。他们告知劳动争议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且因为我残疾且无固定收入,可以免审经济条件、当场办理申请。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我很快填写好了法律援助的申请材料,回到家等通知。
没过两天便有律师联系并约见了我,告知他是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的刘涛律师,被指派代理我的案件。在查看了我的工资流水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材料后,刘律师告诉我根据《劳动合同法》,我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权依法按照工作年限主张经济赔偿金的。了解到我年休假一直没休,他建议同时帮我主张当年的年休假工资,虽然金额不多,但也是我作为劳动者可合法追求的权益。我非常感谢,同时我也担忧,因为2019年时遇到了公司主体变更,那么我前十年在老公司的工作年限是不是化为乌有?刘律师解释到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在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赔偿金时,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经济赔偿的要求是可以被支持的。我终于放下了心中的种种顾虑,刘律师根据我的情况撰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在征得我的同意后递交至安庆市迎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1年4月28日,在仲裁院的主持下,我们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公司果然提出作为变更后的劳动主体,因与我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只能付两个月经济赔偿金的方案,在遭到我方的拒绝后,调解失败。5月13日,迎江区劳动仲裁院对案件进行开庭裁决,对我们双方提交证据及案件陈述进行认定。我方证据充分、运用法律明确得当,所有主张被仲裁院全部采纳,最终认定我12年零3个月的工作年限,裁定公司支付我经济赔偿金共计36381.25元以及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69.08元。
收到裁决结果的我十分感激法律援助中心对我的一系列帮助,没有因为我是残疾人而歧视我,反而为我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维权、悉心帮我争取一切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法援承办律师对我的耐心沟通以及对法条的准确应用,使条件困难的群众也能感受到民生工程的温暖和专业法律服务带来的公平正义。希望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能够让更多像我一样的弱势群体享受这样优质的法律服务!(李某某口述,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何惟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