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司法局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安庆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
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2018年度《安庆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安庆市司法局 安庆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0日
安庆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庆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管理,提高项目效益,根据中央改善民生决策部署和省、市民生工程有关要求,以及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民生办〔2018〕1号)、《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7﹞271号)、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皖司通〔2018〕71号)及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安庆市2018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庆司通〔2018〕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聚焦绩效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施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格局进一步完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按照《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8〕7号)文件要求,市民生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县(市、区)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二)定性分析,定量评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为主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市级形成项目评分和各县(市、区)评分。
(三)目标导向,加强监控。注重目标导向,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依据充分。注重日常监控,目标监控应体系健全、责任明确、动态监控、程序调整、结果反馈。
第二章 评价对象、内容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自评对象是各县(市、区)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第三方绩效评价对象为各县(市、区),根据需要适时对省直管县开展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投入情况。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资金落实等指标。
(二)项目过程情况。主要包括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案件结构、刑事法援、财务管理、其他管理等指标。
(三)项目产出情况。主要包括办案数量完成率、结案率、优秀案例、案例库案例、案件质量等指标。
(四)项目效果情况。主要包括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指标。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
(二)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
(三)《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民生办〔2018〕1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六)《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皖办发〔2016〕13号);
(七)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安庆市2018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庆司通〔2018〕21号);
(八)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安庆市法律援助信息宣传和案例报送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庆司办〔2018〕32号);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通知》要求,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经济性和系统性原则,结合本专项的特点编制形成。
第八条 本专项评价指标由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27个三级指标构成(详见评价指标表)。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综合采用比较法、专家评议法、公众评判法、成本效益法等方法进行。
第四章 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生办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于每年的7月底前修改完善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部门绩效自评,形成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和市民生办。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下一年度第三方绩效评价的范围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民生办统一部署,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开展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均应按本评价办法及所附的评价指标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S≥85)、良好(85>S≥75)、中等(75>S≥60)、差(S<60)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总体考核。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民生工程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和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于部门绩效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差距较大情况,认真分析原因。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调减或取消群众反响较大,问题整改不力、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
第十六条 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司法局将认真梳理、分析和总结。对涉及政策制度层面的问题,提交省司法厅进行研究完善;对涉及地方实施方面的问题,将督促有关县(市、区)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附件:安庆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
安庆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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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分值 |
指标解释说明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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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入(9分) |
项目 立项 (5分) |
绩效目标合理性 |
2 |
1.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决策; 2.绩效目标预期案件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
1.绩效目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决策得1分; 2.绩效目标预期案件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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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绩效指标明确性 |
3 |
1.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2.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3.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
1.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1分); 2.绩效目标有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1分); 3.绩效目标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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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金落实(4分) |
财政资金到位率 |
4 |
1.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计划投入资金)×100%;2.实际到位资金:本年度实际应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3.计划投入资金:预算安排批复资金。 |
财政资金到位率达到100%为满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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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过程(50.5分) |
便民服务体系建设(10.5分) |
窗口建设 |
3.5 |
1.是否设立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 2.便民服务窗口设置是否符合省厅规定; 3.是否按照“3+X”建设模式,完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
1.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全部设立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的得1分,尚未完成的有1个扣1分,扣完为止; 2.窗口面积、无障碍设施、二代身份证识别阅读器均符合省厅规定要求的得1分,有1项不合规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县(市、区)实体平台名称标识、功能区设置、职能进驻符合省厅规定要求的得1.5分,有1项不合规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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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信息化应用 |
1 |
信息系统内法律咨询应用的情况。 |
信息系统内咨询录入达到100%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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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信息系统内案件结案、归档、补贴发放符合案件实际流程时序,一般以一个月时间为限。 |
信息系统内案件结案、归档、补贴发放符合案件实际流程时序的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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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作站、联系点 |
3 |
1.辖区内乡镇(街道)、村(居)委全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 2.工作站、联系点建设与管理情况。 |
1.辖区内乡镇(街道)、村(居)委全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的得0.5分;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活动的得0.5分; 2.工作站有相对独立办公区域和醒目标识的得0.5分;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法律援助明白人台账和法律援助工作台账的得0.5分;主管司法局对工作站、联系点开展检查、培训等活动1次以上的得0.5分;法律援助联系点有标识标牌,宣传法律援助政策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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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案件结构(8分) |
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占比 |
4 |
县(市、区)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数占当地已结法援案件总数的比率。 |
县(市、区)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数占当地已结法援案件总数70%的得4分(仲裁案件属于诉讼案件),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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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律所律师办案占比 |
4 |
县(市、区)律所律师办理的法援案件数占当地已结法援案件总数的比率。 |
县(市、区)律所律师办理的法援案件数占当地已结法援案件总数55%的得4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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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刑事法援(10分) |
刑事案件量 |
5 |
是否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
刑事法援案件达到县(市、区)法院刑事案件结案总数35%的得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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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联席会议 制度 |
2 |
是否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 |
县(市、区)司法局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年召开联席会议或检查调研等活动1次以上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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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看守所、法院工作站 |
3 |
1.是否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2.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发挥。 |
1.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公安看守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得0.5分,有相对独立办公区域和醒目标识的得1分; 2.安排律师定期值班,并有统一规范值班日志的得1分;主管司法局对工作站开展检查或调研等活动1次以上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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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财务管理(9.5分) |
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
2 |
是否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经费。 |
法律援助经费合规全额支出的得2分,未合规全额支出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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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财务监控有效性 |
7.5 |
1.是否实行单列科目; 2.是否设立财务台帐; 3.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 4.是否达到全省平均办案补贴占比; 5.是否接受地方财政部门的法律援助经费专项检查。 |
1.法律援助经费单列科目的得1分; 2.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财务台帐的得1分; 3.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的得1分; 4.办案补贴占比达到全省平均值的得3.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5.接受地方财政部门的法律援助经费专项检查的得1分; 发现有未单列科目、建立财务台帐、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的,每个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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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管理(12.5分) |
队伍建设 |
3.5 |
1.是否配齐配强人员,是否建立法律援助专业团队; 2.是否开展业务培训; 3.是否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
1.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结构合理,建立法律援助专业团队的得1.5分,法律援助中心不到3人的,每少1人的扣1分,没有建立法律援助专业团队的扣0.5分; 2.法律援助机构开展集中培训、分级培训的得1分; 3.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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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宣传推广 |
4 |
是否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推广工作。 |
通过报刊杂志、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宣传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和法律援助成果,全年达不到12篇的,每少一篇扣0.1分;及时报送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在中央和省主流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成果,根据《安庆市法律援助信息宣传和案例报送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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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日常管理 |
3 |
1.是否按时按质按量报送工作报表、总结等材料; 2.是否积极参与中彩金项目。 3.是否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督查和法律援助经费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被通报。 |
1.及时、准确上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材料的得1分,迟报或者不报的每次扣0.1分; 2.积极申报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得0.5分,被省厅、中央项目办退补的,每退补1个案件扣0.1分; 3.根据市局督(检)查通报评分,最高得1.5分,每通报一项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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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投诉管理 |
2 |
1.是否推进援务公开; 2.是否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
1.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的得1分,每缺1项扣0.2分,扣完为止; 2.建立投诉查处机制并建档的得1分,没建立的不得分;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1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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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产出(30.5分) |
案件进度(13分) |
办案数量 |
8 |
办案数量完成率=实际办案数量/民生工程目标数*100%。 |
办理案件量达到民生工程目标数的得8分;达不到的,每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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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结案率 |
5 |
结案率=案件结案数量/案件审批数量*100%。 |
县(市、区)案件结案率达到75%的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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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优秀案例(3分) |
优秀案例 |
3 |
1.县(市、区)组织开展优秀案例评选; 2.每月案例报送和优秀案例报送评选情况。 |
1.县(市、区)组织开展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的得1分; 2.根据《安庆市法律援助信息宣传和案例报送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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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案例库案例(2分) |
案例库案例 |
2 |
1.案例的编写、报送是否符合要求; 2.案例是否被司法厅、司法部采用。 |
根据《安庆市法律援助信息宣传和案例报送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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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案件质量(12.5分) |
同行评估 |
5.5 |
1.县(市、区)组织开展案件质量同行评估; 2.省厅、市局组织开展案件质量同行评估。 |
1.县(市、区)组织开展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活动的得1分; 2.省厅、市局组织开展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活动,根据评估结果给分,满分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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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档案管理 |
5 |
1.是否有独立的档案室;是否有专兼职档案员;是否按年度、类别有序存放卷宗档案; 2.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范。 3.卷宗内容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 |
1.有独立的档案室或相对独立区域的得1.5分,没有的不得分;卷宗档案按年度、类别有序存放的得1分,未按要求存放的不得分; 2.有专兼职档案员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 3.使用法律援助专用卷宗封面的得0.5分,未使用的不得分;卷内材料项目齐全的得0.5分,每缺1项扣0.1分,扣完为止;装订规范的得0.5分,不规范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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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旁听庭审 |
2 |
1.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对开庭审理案件旁听庭审不低于3%; 2.对旁听庭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纳、分析、处理并建立台帐。 |
1.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对开庭审理案件旁听庭审不低于3%的得1分; 2.对旁听庭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纳、分析、处理并建立台帐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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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效果(10分) |
项目效益(10分) |
社会效益 |
2 |
1.是否有效促进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 2.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 |
1.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得到有效促进的得1分,基本促进的得0.5分,促进较少的得0分; 2.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的得1分,基本有效的得0.5分,少数有效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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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可持续影响 |
3 |
1.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2.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3.覆盖范围逐步拓宽至低收入人群,惠及更多困难人群。 |
1.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显现明显得1分,一般得0.5分,不明显得0分; 2.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显现明显得1分,一般得0.5分,不明显得0分; 3.覆盖范围拓宽至低收入人群,惠及更多困难人群的得1分,未拓宽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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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社会满意度 |
5 |
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受益对象社会满意度进行调查。 |
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受益对象社会满意度进行调查,达到90%为满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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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100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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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数字、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将视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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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生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市民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