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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庆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投诉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08  |  访问次数:

  一、投诉地址:安庆市菱湖北路30号大院市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

  二、投诉电话:5701529(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5701511(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组),邮箱:aqflyzk@163.com。

  三、投诉的事项范围: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投诉处理程序:

  (一)提出投诉。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二)登记受理。收到投诉后,填写《法律援助投诉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1、对于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2、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调查核实。决定受理投诉后,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捺印。调查时可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作出处理。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五)处理答复。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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